您好!欢迎进入货运保险投保平台
用户名:密 码:
 
 
 

广东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介许可证》公告

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批准,因新版换证及地址变更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介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机构名称: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姓名:蓝君雨,电话:13802454415

构编码:5F1002540000000000  

许可证流水号:00023496

设立日期:2011年0902

发证日期:2023年0728

机构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75号阳光天地商务中心4栋1207房

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09日

保险类别
 
首页 >> 扩展公路运输盗抢险特别约定 - 陆运保险
扩展公路运输盗抢险特别约定[陆运保险]

  

1.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公路运输途中遭受盗窃、抢劫所致被盗、被抢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个自然日后仍未查获的,负赔偿责任。
2.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盗窃、抢劫损失后,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0755-95500-1)以及案件主管公安机关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案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回执及保险标的被盗窃或被抢劫的书面证明。
4.发生本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扣除约定免赔额(率)后予以赔付。
5.对保险人赔偿后查获的保险货物,由保险人全权处理,也可作价归被保险人;追回的资金,保险人有权收回,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6.承运车辆必须为厢式带锁车辆及半封闭带锁车辆(必须严密包裹足以防雨防盗)。
7.无明显盗抢痕迹、无明确原因及无确切责任方的货物丢失风险,无人看管之货物所遭受的风险,整车货物被盗抢或丢失风险,货物于停车场内存放时所遭受的风险,以及提货不着损失均为保险除外责任。
8.集装箱或货物原包装施封完好,货物发生短少,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一经完好签收后所发生的货物短少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为保证公路运输货物的安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选择信誉好、管理规范的货运公司承运货物,并向该货运公司收取相应的押金以确保货物运送安全,同时应避免选择单车个体货运公司承运货物。
10.公路承运车辆装载最大限界必须按公路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车辆超载、超宽、超高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不予赔付。
11.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违反以上相关保证,则保险人有权不受理或拒赔相关案件。
12.凡保险标的涉及公路运输均适用本约定之相关规定,本约定如有与其它保险条款、预约保险单等发生冲突,皆以本约定之内容为准。





发布时间:2024/8/19        
 [ 关闭 ] [ 返回 ] [ 打印 ]
 

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粤ICP备11090696号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



李先生 李先生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