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一、 保险对象范围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二、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1.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注意保险责任事故构成的三个要点:
A、 于保险有效期内;
B、 列明的地点范围内;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
三、 提供资料拟订方案
1.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地址
3. 被保险人营业处场所地址
若有多个营业场所,应将所有的营业场所详细地址据实填写。
4. 营业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以反映企业的风险程度及业务种类,便于合理的厘订费率和确定是否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或督促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5. 投保区域范围
一般控制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范围
6. 司法管辖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7.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额度。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可分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三项。
一般为四个档次,供参考:
档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每人赔偿限额
A 100万 50万 5万
B 200万 100万 10万
C 300万 150万 15万
D 400万 200万 20万
8.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9.费率的厘订及保费
按实际承保情况确定
10.保险期限:一年
四、附加险
为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需要,扩大对客户利益的保障,在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项下设置了十个附加险条款,即:
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附加电梯责任条款、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附加交叉责任条款、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这些附加险条款除交叉责任条款外,均需分别订明各自的赔偿限额,加收保费。
保险顾问:盛武亮 电话:13066924512(24小时) 0755-8301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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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 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赔偿 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争议处理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公众责任险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万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他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万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三)受本车货物撞击;
(四)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五)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锅炉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废或死亡。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将适用于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二、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