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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介许可证》公告

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批准,因新版换证及地址变更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介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机构名称: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姓名:蓝君雨,电话:13802454415

构编码:5F1002540000000000  

许可证流水号:00023496

设立日期:2011年0902

发证日期:2023年0728

机构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75号阳光天地商务中心4栋1207房

东莞市致通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09日

保险类别
 
首页 >> 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 保险条款
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保险条款]

   1、 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 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原箱未经起封面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 如果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须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
        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集装箱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承保人同意,安原保险条件
        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 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
        铅封号 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联合检验。
 5、 凡集装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
        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 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赔和保留
        追索。
 7、 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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